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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牵大型犬乘坐电梯致母女受伤
湖北大冶市法院判决犬只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2-29 09:2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丽芬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大型犬的饲养人徐某赔偿原告胡某及其母亲石某共计3900元。 2023年10月20日傍晚,13岁的胡某乘坐小区电梯下楼时,被徐某9岁的孩子牵引的大型犬拉布拉多无故在电梯内咬伤其右手拇指和左胸前部位。胡某走出电梯后及时将情况告诉正在楼下的母亲石某。石某前去询问徐某的孩子时,拉布拉多犬又将其左手臂咬伤,并导致其腿部摔伤。事后,徐某支付原告母女二人狂犬疫苗费、诊疗费等2900元,对于二人产生的其他损失和伤害,表示拒绝赔偿。石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拉布拉多犬系大型犬,徐某对饲养的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并由未成年人牵领出入电梯,造成原告胡某、石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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